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法[200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
《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第
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