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10〕33号 2010年2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市依法登记设立的所有非营利性非公办和混合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全市所有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各级政府对我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投入的资金、设备、物资等。
第四条 加强和规范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市、县(区)成立医疗卫生事业投资管理中心、教育事业投资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卫投中心、教投中心),分别设在市、县(区)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政府投入权益。
第六条 各级政府投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的资金、设备、物资等,通过市、县(区)卫投中心、教投中心采取借款、参股、租赁等形式投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章 投入及管理形式
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以借款或参股的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