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建设方案,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全面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要合理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数量和规模,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队伍资质认定管理,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提高队伍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力度,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应急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加快推进专业应急队伍组建工作。各乡镇(街道)、县(区)工业园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及县(区)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要报县(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县(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应急队伍和市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要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经费保障与装备建设。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拓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渠道。危险化学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库,按标准配置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备抢险救援特种器材设施,提升应急装备水平。严格装备管理维护制度,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大型专用应急救援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各企事业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装备建设,满足应急需要。
(三)完善运行机制与相关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性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应急队伍要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值守应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健全应急队伍和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应急合力。各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应急处置。要认真落实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桥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应急队伍,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调动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开展培训演练与社会动员。加强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建设,市和三县两区要分别建立1-2个专业培训演练基地,逐步形成覆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市、县(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两周。易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专兼职人员培训演练工作。要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群防群治的应急体系。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渠道,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充实应急志愿服务内容,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知识普及宣传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