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招标投标监督、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的质量监督等具体事务,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等机构实施。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资质管理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对取得资质、资格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定前置性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条 自治区对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疆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疆进行统一备案登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办理备案登记的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地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和下列方式对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疆进行备案登记:
(一)核查备案登记单位进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委托书、身份证明;
(二)核查备案登记单位进疆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社会保险证明,留存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印模及本人签名;
(三)核查备案登记单位取得质量体系认证情况,在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质量体系认证中应涵盖分支机构质量体系认证,未涵盖的,应达到自治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核查的其他事项。
本规定所称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是指勘察单位根据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需要,进疆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以及注册工程师,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核查,应当采用书面函或者传真件方式向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进行确认,时间紧迫时可先采用电话记录方式确认,后补办书面函或者传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