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自治区有关厅、局,兵团建设局,中央驻疆有关单位:
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建筑师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疆备案登记,负责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勘察、设计合同备案,以及勘察设计行为、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检查;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以及勘察设计从业行为、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