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为召集人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全市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监局、云浮供电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参照省和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挖潜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差别电价资金,以及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的改造提升项目,凡符合国家有关规费减免规定及财政资金补助规定的,可按现行政策实行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落后产能企业,发展产业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在能评、环评、用地和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各地积极运用“双转移”等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对属于淘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线),除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外,以省物价局公布的2010年的现行差别电价为基准,2011年电价加价0.10元/千瓦时、2012年加价0.20元/千瓦时。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同时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各级发展改革、价格、经济和信息化、电监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