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范围。对现有的554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行政许可454项,非行政许可100项,以及依照其他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等进行清理。
(二)清理标准。参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省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9〕8号)执行。
(三)工作任务。
1. 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
根据
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对市本级政府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2. 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经市政府审批后统一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审批和备案。
3. 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体系
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并定期在网上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0年5月)。贯彻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动员工作,部署我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二)清理阶段(2010年6月)。有审批和备案职能的市直部门对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参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和转移的清理意见及目录;逐项提出流程优化方案和意见,制定新的办事指引和审批流程图(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主责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引和审批流程图),明确前置审批环节、下移管理事项及配套事项、下移方法、压缩时间、责任科室等内容;拟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管理制约机制。清理结果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