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深入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答询,司法鉴定公开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不服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和不服鉴定结论,以及涉检重信重访案件,进一步完善公开审查、公开司法鉴定、公开听证答询等内容、程序和方法,并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8、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和旁听重大案件庭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院领导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直接联系工作,力求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9、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依法扩大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监督。
10、有条件的检察院在控申接访室设立自动触摸屏、信息查询和咨询台、建设户外电子显示大屏幕等,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查询、了解有关检务信息。
11、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及时、准确、正面地报道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情况,切实发挥好主渠道的作用,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阳光检察”工作措施落实
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各级院党组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阳光检察”的重大意义,切实将其作为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院都要成立“阳光检察”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任组长、亲自抓;各位副检察长任副组长,负责分管部门“阳光检察”工作的督导落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抓好本部门“阳光检察”工作。要把“阳光检察”工作与其他各项检察工作同部署、同推进,真正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级院办公室是本单位“阳光检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部门,要根据院党组和“阳光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部署,认真制定推行“阳光检察”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协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阳光检察”工作。上级院要加强对“阳光检察”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下级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院检务督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要健全“阳光检察”工作的监督、考评、奖惩、保障机制,把开展“阳光检察”工作情况纳入对各级院、各部门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态度消极,组织落实不力、履行告知义务或执行“阳光检察”制度规定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