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司法鉴定公开审查的规定,有关个案司法鉴定活动;
14、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
15、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
16、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依法应当公开的办理环节、时限及采取强制手段等情况;
17、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18、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19、检察工作纪律和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20、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21、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22、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
23、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有关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办理情况;
25、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典型案例、先进事迹;
26、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公开的有关事项;
27、其它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四、“阳光检察”的方式、途径
各级检察机关除采取在机关醒目位置设立专栏、制作橱窗和挂图、印发宣传册,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以及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公开,建立互联网站平台等形式落实“阳光检察”外,当前要着力探索和推行以下方式:
1、建立案件办理情况依法公开查询制度。设立专门的查询服务窗口,依法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供查询办案过程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可以公开的事项信息,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
2、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每年固定日期,采取请进来的方式,依法集中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活动和内容,加强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面对面交流沟通,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3、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重大检察信息。
4、认真办好民生检察服务热线,确保线路畅通,接访热情,办理高效,答复准确、到位。
5、加强各级检察机关互联网站建设,搭建检务公开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开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等情况。
6、依托互联网站,建设并开通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系网络系统,进一步畅通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