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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行“阳光检察”的决定

  二、推行“阳光检察”的基本原则

  1、严格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自觉把“阳光检察”落实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检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及时充分原则。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检务活动和事项,都要及时、主动、充分、如实予以公开,确保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接受监督原则。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让检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处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5、改革创新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使“阳光检察”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充实、丰富,方式和途径不断完善、拓展。

  三、“阳光检察”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省院《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推行“阳光检察”的主要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和立案标准;

  3、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4、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5、举报、申诉须知;

  6、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7、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8、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程序规定;

  9、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

  1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12、高检院制定的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四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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