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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行“阳光检察”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行“阳光检察”的决定
(鲁检发〔2009〕12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高检发[2006]8号)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省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阳光检察”。

  一、充分认识推行“阳光检察”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检务公开”,对于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但是,有些地方对推行“检务公开”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够有力;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单一;还有的缺乏制度化、经常化,工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人民群众还有意见。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实施,人民群众更加关注检察工作,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科学发展不断提出新期待新要求,这对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省院决定在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检察”。

  “阳光检察”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主要是依法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活动和事项,全部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进一步破除执法的神秘感和随意性,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推行“阳光检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客观需要;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丰富民主形式,拓宽监督渠道,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有效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推行“阳光检察”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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