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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的通知
(鲁检发〔2009〕13号)


各市级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已经省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
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高检办发[2009]2号),建立健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机制,不断推进联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检察工作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更加深入、广泛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检察工作始终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第三条 加强与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自觉接受指导,及时通报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切实做好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的对象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山东省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山东省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山东省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中国致公党山东省委员会、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无党派人士。

  第五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的内容和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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