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检察开放日”要选择开放的合适地点,采取制作展板、印发材料、设立咨询台、播放宣传片、现场讲解、组织参观等形式,面向社会开放。同时,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领导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深入检察机关,进一步拉近检民距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
第六条 “检察开放日”要根据各地的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开放的主题和范围,积极创新形式和载体,确保体现特点,明确重点,突出亮点,内外互动,注重效果。
第七条 省院确定每年3月、9月第一周的周五为“检察开放日”。各地检察机关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检察开放日”的时间。
第八条 各级检察机关“阳光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察开放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办公室为组织协调部门,要具体抓好协调落实;各部门要团结协作,共同参与,注重质量,讲求效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使“检察开放日”切实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展示检察机关形象的平台。
第九条 “检察开放日”的开放内容,实行部门分工、主管院领导负责制,各部门根据“检察开放日”的开放主题和分工安排,拟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需要由机关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公开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并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起草公开的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把关。
第十条 “检察开放日”活动期间,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送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各级检察院检务督察办公室要加强对“检察开放日”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察,发现组织不力、敷衍应付、效果不好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