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开放日”制度》的通知
(鲁检发〔2009〕14号)
各市级院:
《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开放日”制度》已经省院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开放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信,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根据《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行“阳光检察”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开放日”是指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每年固定日期,依法集中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活动和内容,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面对面沟通交流,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充分地了解、理解和监督、支持检察工作。
第三条 “检察开放日”要坚持严格依法、以人为本、及时充分、接受监督、改革创新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等事项外,凡能够公开的都要主动、充分、如实地公开。
第四条 “检察开放日”开放的主要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能;
2、检察机关的基本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3、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流程;
4、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
5、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科学发展的情况;
6、各项检察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7、检察机关执法为民便民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8、自觉接受监督和加强自身监督的情况;
9、检察改革的有关情况;
10、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情况;
11、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