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参会人员。各部门召开的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5天,代表人数不超过4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代表人数不超过2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四)省院召开一类会议、二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省院机关报告厅、省检察官培训学院(颐正大厦)或各市级院培训中心,大会尽量安排在省院或会议驻地市级院机关大会议室召开,驻地检察院的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召开其他会议尽可能利用视频会议系统,提倡开短会,讲短话。
(五)严格控制各种表彰、评比、节会、组织论坛等活动。必须报经院党组研究同意方可举办,从严控制规模,尽可能压缩和节约经费支出。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高检院、省院有关接待工作的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搞超标准接待。省院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机关食堂或颐正大厦安排食宿。对省院公务接待的同一客人,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需在颐正大厦宴请的,严格控制标准,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150元,厅级领导每人每餐1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餐70元,特殊情况下由检察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机关食堂宴请,以家常菜为主,标准参照颐正大厦执行。其余就餐,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宴请和座谈时,不摆放招待香烟。对兄弟省级检察院在职或离退休领导同志来我省游览参观的,不安排宴请,仅提供必要的接送站、食宿安排、游览联系等帮助,各项费用由客人自理,省院不派人陪同。下级院到省院联系工作的同志,需要就餐的应安排在机关食堂吃工作餐。2009年省院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省院领导同志以身作则,机关全体同志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自觉不参加和不搞公款宴请以及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四、精简文件和刊物,深入推进信息化办公。
(一)严格控制印发文件的数量。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把审核发文关,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必须制发的公文和简报信息等刊物,除向省领导机关及相关单位报送和归档需要外,一律通过机要通道上报下发和在机关局域网办公系统传阅。提倡发短文,发文要务实,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