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财务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确认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500元或使用时间低于1年的财产物资为低值易耗品。
(一)工业园因工作需要需购买固定资产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采购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统一购买。
(二)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分别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和登记辅助帐,对固定资产进行帐务管理,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 财务审批及报销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工业园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审批制度。财务审批实行有关部门或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确认,财务部门审核,工业园领导与财务总监联签审批的制度。具体的报销审批程序:无论是借款、费用报销业务还是工程款的支付业务,一般程序为:第一、借款及报销业务经办人要持管理部门负责人领导签字确认后的原始凭证(属于财产物资采购的要办理相应的验收入库手续)先由财务部门领导审核,再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工业园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方可进行帐务处理。第二、工程款支付业务,先由承建单位根据已完工的工程量造价清单提出拨款申请,经工程现场管理部门、监理部门等签字确认后,由财务部门根据有关手续,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再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由工业园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将有关申请拨款资料送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办理后直接将款项拨付承建单位。
七 财务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为加强工业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业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资金的安全使用,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进驻工业园,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工业园必须配合财务总监做好财务监督工作。财务总监进入工业园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对市政府负责,定期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财务总监行使的职权和应尽的义务等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八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相关的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本规定可作出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