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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0〕3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
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工业园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预算法》和《会计法》以及其他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结合工业园作为汕尾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政策,切实加强财务收支核算。按照《会计法》等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准确的会计信息。

二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建设资金(包括深圳市支持工业园的建设资金)、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建设资金、出让土地收入及财政返拨的收支两条线收入和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等。为规范工业园资金的使用行为,制定以下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工业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预算法》、《会计法》等财经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强化资金的管理,确保工业园资金的安全、有效的使用。为更好地规范工业园资金的使用行为,工业园不得随意开设银行帐户,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一个专项帐户、一个基本帐户和零余额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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