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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 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 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部分检验、化验项目的收费。逐步减少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数量;对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以及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进行差率控制。从2010年起,将大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药品统一流通差率,实行药品供货价备案制,对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由市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 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局负责)

  2. 2010年起,推进医药分开,全市各级医院按有关政策要求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同步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 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数量、标准和贷款行为。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由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十七)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1. 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户籍管理、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设医疗保健门诊部(诊所)。2010年起,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分别达到全市总量的15%左右。(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 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汕举办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经贸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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