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 执行省制定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及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按省的有关规定采购。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深入治理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市卫生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负责)
2. 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实行抽验全覆盖。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制定监测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负责)
3. 在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的基础上,2010年6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 2010-2011年,各级财政要共同支持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标准化建设,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站建设。到2011年,全市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实现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全覆盖。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按为服务人口提供的服务项目数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