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2010年底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省、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各统筹地区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0.5%上缴省风险调剂金,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不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2011年底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新农合风险调剂金控制在统筹基金总额的10%,从中提取20%作为省、市两级风险调剂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的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市、区)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简称特困居民),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参加C档),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从2010年起,特困居民、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因病住院不设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或参保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当年医疗救助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 实施社会保障卡制度,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完善异地居住或工作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制度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 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完善市、县(市、区)级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机构,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服务网点。(由市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 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药机构实行业务全程信息化处理。(由市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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