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七日
汕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 2011年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9.5%以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 2010年底前,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的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其他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负责)
3. 2010年底前,继续扩大就读的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