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意见
(汕府办〔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粤府办〔2002〕55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地区开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粤教督函〔2010〕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明确镇、村职责,加快统筹和推进我市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当前我市各地在综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校园安全防范、防止学生流失、推进教育强镇等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的实际情况,现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基础教育职责
2002年我市实行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后,县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负起了相应职责,但随着基础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社会管理转型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必须完善加强如下职责:
(一)科学规划学校布局,保证基础教育和中职教育发展用地。首先,落实学校用地所有权。由于历史原因,我市相当多的学校没有用地所有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十二五”期间要科学合理确定辖区内所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权属,能确定权属的马上确定权属,不能确定权属的要创造条件分步实施。其次,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远期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高起点教育发展规划,并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学校布局。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城市开发建设和人口规模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城乡学校布局的专项规划,并根据规划留足义务教育发展和学校布局调整用地。再次,完善学校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凡涉及教育的用地审批,要事先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用地改变功能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教育经费不足和学校安全维稳的问题。县级政府应该按照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确保全部用于学校。保证学校危房改造和必要的建设与发展。县级政府应该将危房改造和必要的学校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予以保证。各地要严格按照《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和教育督导评估的要求,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投入上坚持向教育倾斜,深挖潜力整合资源,积极采取财政拨款、增资增项、社会捐助、市场运作、土地置换等形式广筹教育资金,保证教育投入的不断增长。教师地方岗位津贴、教师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单位负担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负担,做到逐步到位。要建立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效机制,确保校园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