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免于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基数缴费。以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同步采用逐年过渡办法缴费。
2.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一次性为其缴交10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
破产、关闭、终止的用人单位,要按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清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广东省失业人员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执行,其缴费基数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标准缴纳。属单位缴纳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属个人缴纳部分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4.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逐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八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水平的逐步提高,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缴费率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一)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有关人员,其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应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在各项事业费预算中适当补助,与单位预算一并下达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的缴费率缴纳。
基础教育等主要由财政拨款的特殊类型的事业单位,其医疗保险缴费主要由财政拨款安排。财政对不同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的具体补助比例,可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企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托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