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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六)公用经费标准的拨付。公用经费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使其按时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是我省今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学校标准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省成立由分管省长任组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积极筹措学校标准化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实施规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用地指标予以优先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学校的岗位设置,解决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审计部门对实施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经费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实施,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扶持力度。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是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职责,承担相应的办学责任。

  (三)积极筹措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筹集,省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各地中小学在校生规模、财力状况、工程进展及实施成效等给予奖补。市、县(市、区)要安排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大力提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学校标准化建设。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标准化建设资金,由投资方或主办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和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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