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落实乳制品销售者自律制度。工商部门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登记、乳制品安全信息公示等自律制度,如实记录乳制品进货品种、数量、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实现乳制品进货可追溯。
3. 建立销售环节乳制品退市制度。乳制品销售者要按照政府、监管部门、乳制品生产企业公布的乳制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乳制品及时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停止销售,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对退市乳制品进行跟踪登记,监督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 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要经常抽检。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5. 完善乳品追溯制度。健全完善乳品经销单位索票索证和进货台帐制度,建立统一的乳制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四)加强乳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重点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核实销售乳制品经营企业、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索票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乳品来源不明,或者采购和使用问题乳粉的,要督促其立即停止使用和销毁,追查问题乳粉来源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时间安排
时间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
1. 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涉乳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逐一整改,彻底纠正,并进行自查整顿总结。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企业整改,重点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
2. 全面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对全市涉乳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清理,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撤销其生产经营资格;及时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纠正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各县(市、区)、各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的经验,积极完善体制建设。市食安委适时组织对乳品监管工作的督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