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进货查验制度,依法如实记录原料乳粉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每一批乳粉原料要索取当批次的三聚氰胺检测报告及其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票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乳粉原料的,乳制品生产企业须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企业出现停产、暂停使用乳粉原料等情况的,应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现场检查人员应重点核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每批次原料乳粉的三聚氰胺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生产过程控制相关记录等,并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问题乳粉的彻底清查,杜绝企业存放、使用、藏匿问题乳粉和来历不明、无法验证真伪的乳粉。推动所有使用乳粉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入使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由质监部门利用系统对企业实施点对点监管,实时监控企业进货验收、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重要环节,全面掌握原料来源和产品流向,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原料和产品的可追溯。
3. 加强对乳制品质量的检验监测。质监部门要定期对乳制品质量进行检验监测,每月对全市使用乳粉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料乳粉实施三聚氰胺项目的抽样检验,抽取企业使用的各品种(牌)原料乳粉进行检验,抽检批次不少于当月所有批次原料乳粉的15%,相同批次不重复抽样检验;每月对上述企业的含乳食品实施三聚氰胺项目风险监测,抽取企业当月生产的所有品种含乳食品各一个样品进行检验。对检验出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封存销毁库存产品;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立即召回并销毁。企业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4. 落实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质监部门对汕尾市含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以主管局长为领导组成定点包厂工作组,加强对使用乳粉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质量保障措施。
(三)加强乳品流通环节监管
1. 严把乳制品销售市场准入关。严格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对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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