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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汕府函〔201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汕尾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2010年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0〕210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完成就业指标任务情况;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情况;
  (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五)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
  (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
  (七)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
  (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九)促进就业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等次及标准为:
  (一)优秀。优秀等次总量控制在考评对象总数的30%以内。优秀等次的考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达标。考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
  (三)不达标。考评分为75分(不含75分)以下。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赴各地开展现场考评活动。
  (二)考评步骤。
  1. 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1年1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县(市、区)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自评工作,并将本县(市、区)就业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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