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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函〔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85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8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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