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尾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行政监察法》、《
森林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