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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10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汕尾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50353-2005)。

  第四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区可依据其上位规划),确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等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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