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证监机构字[2009]54号)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认真贯彻《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和《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辖区实际,现就山东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营业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所属证券公司已通过住所地证监局现场核查,当地证监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书》中同意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
(二)证券营业部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已妥善解决,且未出现新的问题;
(三)证券营业部所属证券公司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技术系统能在该营业部有效运行。有关信息系统除了要满足145号文要求外,还必须将现场拍照功能嵌入开户流程,保证客户现场开户。
二、证券营业部申请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须向我局报备下列材料:
(一)证券公司在我局辖区证券营业部实施经纪人制度的备案申请;
(二)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
(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合法合规情况;
(四)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
(五)证券公司贯彻《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进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自查和清理规范的报告;
(六)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与管理、执业资格与证书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档案管理、信息查询、培训管理、执业行为规范、客户回访、绩效考核和报告等方面制度以及投诉和处理、风险管理与责任追究等机制情况说明;
(七)证券经纪人有关技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系统、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系统等支持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说明;
(八)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