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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中华慈善奖”和“山东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中华慈善奖”和“山东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鲁民函〔2011〕43号)


各市民政局:
  2010年,全省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业和广大慈善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积极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在抗击全省百年不遇的严重干旱、支援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中,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有力支援了抗灾救灾工作,推动了我省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的通知》(民函〔2011〕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鲁办发〔2011〕30号)规定,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决定在全省开展2010年度“中华慈善奖”和“山东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类别
  (一)“中华慈善奖”。2010年度“中华慈善奖”设立五个表彰类别,即“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二)“山东慈善奖”。2010年度“山东慈善奖”设立四个表彰类别,即“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最具爱心企业”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二、表彰对象和条件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包含在此期间去世的个人)、机构、慈善项目,可以作为推荐对象(包括在山东省内开展慈善活动并取得突出成就的港澳台人士、机构和慈善项目)。
  (一)推荐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一般年度内捐赠额应当在200万元以上;推荐山东慈善奖“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一般年度内捐赠额应当在50万元以上,省“最具爱心企业”一般年度内捐赠额应当在200万元以上。
  (二)推荐中华慈善奖和山东慈善奖“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的候选对象,可以是个人或是机构,应当在志愿服务、扶老、助残、扶贫济困等慈善领域内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作用,在省以上新闻单位有事迹报道。
  (三)推荐中华慈善奖和山东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应当在2010年度内实施效果显著,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意识,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并得到省以上机关或慈善机构推广。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报名。各市民政局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山东省军区负责推荐驻鲁部队表彰对象;省属慈善机构直接向省民政厅推荐。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推荐表彰对象,并鼓励个人自荐(推荐表格可从山东民政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shandong.mca.gov.cn)。 各地、各部门应对拟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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