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清府办〔2010〕5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精神,明确各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出让最低价,现将整理后的《清远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和《清远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最低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工业项目用地合同管理。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严格工业用地出让价款。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必须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但对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09〕290号)规定,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或属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用地,其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