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要坚持合法平等原则,充分体现改造后好于、优于改造前的居住生活水平。
1.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所列事项为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详细情况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报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实施。
2.属于村庄集体自行改造建设的,其补偿安置方案由村民自行制定,经村民大会通过,镇(街道)审核,区政府批准执行。
3.属于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清远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4.对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符合我市住房保障范围的,要及时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关于拆迁中的房产证问题。
1.未有房产证或房产证登记事项不明或与房屋现状不符的,当事人可提供合法有效房产登记资料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确认手续,房产登记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审核办理。
2.对于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拆迁时要妥善安置住户,避免因房屋拆迁产生住房困难户。
3.对拆迁范围无法找到产权人的房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存和文书送达、公告等工作,避免因房屋拆迁产生房屋权属纠纷。
4.对拆迁范围既不是产权人也没有租赁关系但实际居住的住户,符合住房保障范围的,要在拆迁前解决其居住问题,确保安置标准不低于我市住房保障最低标准。不符合保障范围的,拆迁人应提供临时过渡房屋安置。
5.在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中新建的房屋,只要其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均按照审批核定设计单元办理房产证。办理方式如下:
(1)属于村民集体自筹资金拆旧建新的村民公寓和厂房,可按照自建房屋的形式办理房产证。
(2)属于由房地产商开发建设的或由村居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用于补偿安置村民的房屋,可经村居委同意,按照其房屋产权人及同为本村居居民直系亲属的意愿,办妥相关的手续后,为其办理补偿安置房屋的房产证。
6.住房建设部门应对纳入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范围内的房产办证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房屋及办证底数,并加强与规划、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解决房产证办理问题。
(1)属于没有土地证而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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