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确需调整的,按《
城乡规划法》和市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程序办理。
(四)鼓励建设公共开放空间。
1.公共开放空间是指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2.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计算容积率时,每多提供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有效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可给予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3.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五)做好各层次相关规划衔接。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等的衔接和协调。
2.对于正在进行分区规划编制或总体规划修编的区域,在相关规划成果未正式审批前,为确保各区近期重点推进的改造项目及时推进,可考虑根据已初步确定的分区规划阶段性成果或总体规划纲要,按法定程序开展相关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三、住房建设方面配套政策
(一)关于房屋拆迁问题。
1.属于国有土地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拆迁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市拆迁管理范围。对符合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由建设部门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理拆迁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属于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无需按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可直接由村集体按照自行改造建设的程序进行拆迁,但改造方案应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备案。
3.住房建设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