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收益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剩余的土地纯收益由市、区政府按8:2的比例分成,并专项用于“三旧”改造费用支出以及改造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2.在旧村庄改造中,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50%的比例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有关规定,由市、区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在内的支农支出。剩余的土地纯收益由市、区政府按5∶5的比例分成,并专项用于“三旧”改造费用支出以及改造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二、规划方面配套政策
(一)加快城市规划编制。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粤府〔2009〕78号和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将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为实施“三旧”改造提供科学依据,并指导相应改造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编制成果体系。
(二)提高规划服务质量。
1.市规划部门应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规划指导,确保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的及时办理。对已确定的改造项目,如无控制性规划,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规划,引导改造主体科学合理地制定各项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支持配合国土、建设等部门,积极解决“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规划问题,对改造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开辟绿色通道,保证相关政策的联动和落实到位。
(三)确定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对“三旧”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用地性质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鼓励适度提高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工业项目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产业园区内旧厂房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满足《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指引》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