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清府办〔2010〕41号)
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40号)精神,解决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对清远市区“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财政、税务、规划、住房建设等重点问题,制订如下配套政策:
一、财政税务方面配套政策
加大财政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扶持力度。市、区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对“三旧”改造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排“三旧”改造专项资金。
1.为解决“三旧”改造项目的前期调查、规划编制等前期开发费用、改造工作经费等费用,由市、区政府财政安排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2.对在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其他税收收入,按政策规定,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的,经批准同意后,专项安排资金用于“三旧”改造中的相关支出需要。
3.为解决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工程拆迁涉及的居民居住问题,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建立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资金需要。
(二)税费优惠政策。
对成片重建的重点改造项目,按照“拆一免一”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相关费用实行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实行减免税优惠,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三)土地出让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