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的行为;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计量器具(包括使用过期瓶、大瓶接小瓶、短斤缺两等)进行液化石油气违法充装业务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5.对擅自建设或改建供应气站等燃气工程的行为,由城管部门、安监部门、质量技术部门、消防部门负责联合查处。
6.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行动中发现非法经营燃气的违法行为超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推托、拒办。
(四)协作配合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燃气公司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协作配合单位。主要职责:有义务收集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信息,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市协调行动办公室或辖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准确信息,为打击、整治行动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对查处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包括瓶装气),各级职能部门可交由当地燃气公司存放,并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三、日常执法与联合打击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
(一)日常执法。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协调行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内容包括开展打击整治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计划等情况,于每季度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协调行动办公室;市协调行动办公室汇总全市的情况,于每季度10日前以书面的方式报领导小组,并发至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
(二)联合整治。市协调行动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整治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协调行动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四、健全问责制,确保打整工作长效性
为确保打击整治工作出成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标。明确组织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出现行政不作为,为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保护伞,有意泄露行动机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清远市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