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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储配、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成立打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市协调行动办公室(设在城市综合管理局),由周先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协调行动办公室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本辖区内专项工作。市直职能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名单和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协调行动办公室人员名单,请于9月10日前报市燃气办(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联系人:周海林,电话:15876300968,传真:3360190)。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强化打击,形成合力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或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

  2.听取、评价市协调行动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或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的报告和效果。

  (二)市协调行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和协调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市区(含高新区)专项、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

  2.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每次专项、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情况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3.负责组织收集整治非法经营燃气的情报和动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并将信息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协调行动办公室。

  (三)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对无照经营燃气的行为;假冒合法燃气企业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从事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的行为,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2.对无领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三类一项﹞),以及司机无领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而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包括瓶装气)的行为,由交通、交警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查处。

  3.对无上岗证从事燃气充装、运行、维修、营销、送气等从业人员的行为,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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