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储配、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10〕5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储配、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清远市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储配、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
为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一)充分认识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重要性。非法经营燃气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燃气经营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合法燃气企业的经营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各项工作,树立“有必打、打必尽”的思想,周密部署,紧密配合,确保打击整治工作见成效。
(二)明确打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目标。主要是未取得相关燃气经营资质,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输配供应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其行为包括:
1.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燃气工程项目(设施);
2.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燃气销售的;
3.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的;
4.无危险品准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包括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5.假冒合法燃气企业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从事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的;
6.利用过期瓶进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并进行销售的(包括大瓶接小瓶、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