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三、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和各职能部门在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按照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步骤
创模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研准备阶段(2010年6月)。
1.调研创模先进城市的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国家和省有关创模工作要求,拟定我市具体创模工作方法、方案、部门分工等工作,保证创模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健全创建组织,成立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3.召开全市创模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创建工作,明确创建工作目标,由市长与各县(市、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4.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创模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7月-2011年12月)。
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和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创模工作。
1.组织编制《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
2.分解落实全市创模工作目标责任制。
3.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环保部提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申请,并抄报省环保厅。
4.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开展必要的督办活动。
5.分阶段邀请国家保护部和省环保厅专家组对我市创模工作进行实地考察与指导,并依据专家意见开展持续改进。
6.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总结交流阶段性创建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7.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创模的资料,制作创模工作的电视录像片和多媒体演示光盘。
8.定期编印创模简报,并上报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月-2012年6月)。
1.各创建责任单位对承担的创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创模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向创模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