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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创建目标和标准

  (一)创建目标。

  争取在2012年底前或2013年初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二)创建标准。

  1.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2)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2.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城市85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环境质量。

  (8)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城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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