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建目标和标准
(一)创建目标。
争取在2012年底前或2013年初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二)创建标准。
1.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2)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2.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城市85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环境质量。
(8)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城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