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10〕5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宗旨,以建设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态城市为主题,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线,着力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城市整体形象、逐步实现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配置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人们社会舒适便捷的目标。
(二)方案制定的原则。
1.坚持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2.坚持保护城市特色、满足城市功能需要的原则,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3.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污染全过程控制,解决城市主要环境问题。
4.坚持扬长避短、优化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发挥区位优势、科学利用、妥善保护环境资源。
5.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循序渐进、持续发展。
6.坚持强化监督管理、部门协同作战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