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10〕6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结合我市现执行的《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一、做好清府办〔2010〕5号文与粤府办〔2010〕41号文衔接工作
被征地农民本批次纳入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和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另行制定。
二、做好增加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工作
自2010年10月起,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对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对于原只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被征地农民,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被征地农民新增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除省重点项目由省政府负担的50%外,余下50%资金及属其他项目的政府应负担的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
三、对新农保制度中个人缴费补贴的处理
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暂不执行新农保的制度和模式,即是:政府暂不对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制度给予个人缴费补贴。
四、对省重点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由市发改局提供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属于省重点项目征地的批次目录。今后每次征地,由申报单位上报材料时附上发改局提供的省重点项目相关文件依据。
(二)属于省重点项目征地的,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由当地社保经办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按本批次纳入社会保障人数计算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及各级政府应负担的相应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再向上报请上级政府应负担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