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医疗机构病房被服消毒收费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0〕171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有关精神,减轻患者负担,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新计价费〔2004〕1032号)中综合医疗服务类说明第5项“病房被褥、病号服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使用或超过国家科委火炬计划推广项目新一代抗菌卫生整理剂(长效)技术进行被服消毒处理的医院,病房床位费可在规定标准上加收1.50元”的收费项目(编码110900001q)。各级医疗机构的病房、被服、病号服消毒处理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