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或符合免税规定但未申报的企业,以饲喂动物和产品种类为分类类别,每一类别抽取一个样品。
2.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抽检覆盖全省所有获证企业,产品覆盖其许可的产品种类。植物性饲料抽取玉米蛋白粉、酵母蛋白、DDGS、豆粕、菜籽粕、小麦蛋白粉,具体数量分配见附件1。
3. 饲料经营单位的抽检内容由各市(州)根据本辖区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数量分配见附件1。
4. 养殖场户的库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精料补充料)或槽料。具体样品数量分布见附件1。
5. 在经营或使用环节抽取饲料添加剂氯化胆碱、甜菜碱样品及饲料原料饲料油脂样品。氯化胆碱样品不少于20个,甜菜碱样品不少于10个,饲料级用油不少于5个。
6. 对不合格产品的标示企业的跟踪抽查,产品范围和数量由省局根据检测的情况确定。
三、监测项目
(一)生产企业样品
1. 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1)配合饲料:检测粗蛋白、水分、铅、黄曲霉毒素B1等。随机在猪、鸡、鱼配合饲料中选取部分样品加测铜、锌,选取的样品数量不低于总样品数的20%。
(2)浓缩饲料:检测粗蛋白、水分、铅、黄曲霉毒素B1等。
(3)牛羊精料补充料或配合饲料:检测牛、羊源性成分、粗蛋白、水分、铅、黄曲霉毒素B1等。
2.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1)微量元素预混料:检测铜、锌、砷。
(2)复合预混料:检测铜、锌、砷、铅、氨基酸或主要维生素等。
(3)维生素预混料:检测维生素A、维生素D3等。
3. 动物源性饲料
肉粉、羽毛粉、血粉:检测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三聚氰胺。
骨粉:检测水分、总磷、钙、沙门氏菌。
肉骨粉:检测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铬。
鱼粉:检测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砂分、铬、镉、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三聚氰胺。
饲料级用油:检测酸价、过氧化值、苯并(α)芘。
4. 植物性饲料
玉米蛋白粉、酵母蛋白、DDGS、豆粕、菜籽粕、小麦蛋白粉:检测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三聚氰胺。
(二)经营单位样品
检测项目由抽样单位根据执法需要,并结合标准或标签标示进行确定。
(三)养殖场(户)样品
重点监测违禁药物和违禁添加物。
育肥猪饲料: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
禽饲料:呋喃唑酮、氯霉素。蛋禽饲料加测苏丹红,肉禽饲料加测喹乙醇。
牛羊饲料: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牛羊源性成分。
鱼饲料:氯霉素、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鳗鱼、甲鱼等特种水产饲料加测呋喃唑酮;草鱼、鲤鱼等饲料加测已烯雌酚、喹乙醇。
违禁药物和违禁添加物监测,除监测养殖环节样品外,还抽取部分生产经营环节样品进行监测,总检测数量不少于500项次。
四、监测任务分配及抽检工作规范
(一)任务分配
2011年,饲料样品的检测工作由省饲料监察所承担。本计划监测内容中的1、2、3、4项产品的抽样工作由各市(州)畜牧管理部门负责或组织各县交叉抽样,监测内容中的5、6项产品的抽样工作由省饲料监察所直接执行。
(二)抽检工作规范
按《201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见附件3)的规定执行。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判定依据
1. 违禁药物、违禁添加物和牛羊源性成分按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号、第176号、第193号、第806号、第1218号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