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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医学类自费及委培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医学类自费及委培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9〕1390号)


新疆医科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医学类自费及委培研究生学费的请示》(新医大〔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学类自费及委培硕士研究生学费继续执行每生每学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每生每学年11000元,住宿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标准,学校可根据招生情况、培养成本变动等因素进行下浮,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收取。

  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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