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研究生统一学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9]2237号)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各有关高等院校:
你厅和部分院校提出的《关于确定我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标准的报告》(新教财[2009]140号)、《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新大校字[2008]60号)、《关于我校收取工商管理(MBA)专业学费的请示》(新财大[2009]49号)等收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研究生学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高等院校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自费及委培研究生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区内、区外联合举办研究生班、课程班学费标准仍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大中专院校联合办班收费问题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63号)的规定,即:研究生班学费每生每学年7000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每生每学年5500元。
三、医学类本硕连读七年制专业学费标准仍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委《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8号)的规定,即每生每学年5000元。
四、新疆医科大学医学类自费及委培研究生学费标准仍然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医学类自费及委培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9]1390号)的规定。
五、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标准,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以及培养成本变动等因素进行下浮,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收取。其它报名考试费、代收教材费、住宿费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上述学费标准从2009年秋季开学执行,试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