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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9]2366号)


新疆艺术学院,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乌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新疆艺术学院《关于增加艺术类预科学费收费的请示》(新艺院[2009]32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指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普通招收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除艺术类专业以外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教委《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8号)和《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9号)文件中同等学历文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自治区原物价局、教委《关于1998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27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由于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戏剧专业的特殊要求,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不仅需要学习汉语言,还需要增加部分基础专业课程。因此,上述专业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学费标准为:本科学生按4500元/生.学年收取;专科学生按3500元/生.学年收取;中专学生按2000元/生.学年收取。

  三、民办教育学历学校向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收取的学费标准按上述规定可在上浮20%以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

  四、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住宿、代收教材等其它收费标准仍然按自治区原物价局、教委《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8号)、《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价费[2005]729号)等到规定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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