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民用机场停车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9]2476号)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民用机场停车场车辆收费执行原收费标准的请示》(新机场[2009]216号)收悉。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9]933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计价费{[2001]146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24小时(含24小时)及以内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7座(含7座)以下,停车1小时以内按8元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以此累计,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
2、中型车7座以上,17座(含17座)以下,停车1小时以内按10元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以此累计,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
3、大型车17座以上,停车1小时以内按15元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以此累计,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0元。
4、接送货物车辆,4吨(含4吨)以下的按中型车收费标准执行;4吨以上的按大型车收费标准执行。
(二)24小时(昼夜)以上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不分小型、中型和大型车辆,停放服务费每日每车收费40元,不足1日按1日计收。
(三)出租汽车在停车场区内待客实行定额收费,每车次5元。对长期在机场接送旅客的出租汽车及宾馆、酒店专用接送旅客车辆,你公司应采取包月、限额等收费优惠政策,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二、区内支线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不分小型、中型和大型车辆,停放服务费每车每次收费3元。
三、执收单位应及时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领用税务部门合法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执收单位要做好收费前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交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